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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夏: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暨股票复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13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
                   协议》暨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宁夏宁东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通知,宁东铁路将在近
日召开会议,对收购宁夏明德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发电站
项目进行论证。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9 日开市起停牌。2015 年 7 月 10 日,宁东铁路(甲
方)与雒颖和杨彦芳(乙方)、宁夏中光电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丙方)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现将协
议内容披露如下。
     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开市起恢复交易。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三方协商一致,正式合作协议
的签署应于本款所附先决条件完成并经三方确认后方可实
施。
       (1)为保证本次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需对标的公司
及项目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对三方本次合作事项进行
可行性分析。乙、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中介机
构对标的公司及项目公司开展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2)为保证本次合作的顺利进行,乙、丙方应负责为
项目公司办理并网发电所需的全部批准及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办理上述事项所需与能源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准备
相关申请材料等。甲方予以积极配合。如上述事项未能在本
协议约定期限内妥善办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本次合作的正式协议需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方可签署。如本次合作未能通过甲方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在甲方董事会、
股东大会未审议前,乙方不得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事
宜与其他方接触、商谈及签署任何协议。
       (4)为保证本次合作的顺利进行,三方依法履行本次
合作现阶段所需的全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与主管部门沟通
并取得相关批准、核准及备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框架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
效,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三方逾期未签署正式协
议或书面确认延期事项,本框架协议失效。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对宁东铁路的重大资产
重组,亦不影响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组事项的进程,亦不与公司重组事
项互为前提,不会对公司重组事项构成障碍;
    (2)本框架协议尚需宁东铁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能否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并实施尚无法确定;
    (3)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宁东铁路 2015 年的经营
及利润;
    (4)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宁东铁路未来的业务经营及
利润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 2015 年的经营成果没有影
响,对公司未来经营及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
       注册资本:353,336.808 万元
       主营业务:铁路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仓储和物流、
                 机电和车辆维修、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
             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
             证经营),酒店、住宿、餐饮(限分支机
             构经营);农副产品种植、加工、销售。
    注册地:银川市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办公楼
2、乙方
  乙方一:雒颖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乙方二:杨彦芳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3、丙方:宁夏中光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鹏程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主营业务: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太阳能电站建设;电
            站设备系统集成及运营管理;电力技术咨
            询。
  注册地:宁夏银川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
          15 号办公楼
4、标的公司:宁夏明德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威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主营业务: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太阳能电站建设;电
                 站设备系统集成及运营管理;电力技术咨
                 询。
    乙方一持有标的公司 30%股权,乙方二持有标的公司
70%权。标的公司和丙方共同出资设立 6 家项目公司(以下
简称“项目公司”),其中标的公司持有各项目公司 85%股权,
丙方持有各项目公司 15%股权。该等项目公司分别开展分布
式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其中,5 家项目公司开展分
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发电规模为 20MWp,合计 100 MWp;1
家开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拟申请建设发电规模为 100
MWp。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乙方、丙方与甲方及本公司均
未发生过购销业务。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背景
    标的公司和丙方共同出资设立经营的位于宁夏回族自
治区银川市永宁县的分布式和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公司。甲
方拟通过收购乙方一、乙方二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
司成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标的公司持有项目公司
85%的股权,对项目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二)合作模式及核心事项
    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的股
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拟受让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履行认缴及
实缴出资义务。本协议核心事项如下:
    1、 股权转让对价:甲方拟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权
转让对价。其中,乙方一向甲方转让标的公司 30%股权,乙
方二向甲方转让标的公司 70%股权。
    鉴于,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尚未依照“三、先决条件”
约定方式对标的公司及项目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本次股权转
让定价依据尚未明确。据此,三方同意,待尽职调查完成后,
三方将另行协商并书面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对价。
    2、 关于项目公司涉及的土地事项
   (1) 丙方负责取得相关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对项目公
司占地的正规审批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项目公司使用的土地为丙方通过签署租赁协议
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为确保项目公司运营期间的生产经营
不因租赁土地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丙方应在土地管理部门
完备相关手续。
    基于上述合作意向,三方拟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及合作
经营项目公司的相关事项签署本《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
议》,并拟于本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共同签署正式
合作协议。
       (三)先决条件:见本公告“一、合同风险提示”之“1、
合同的生效条件”。
       四、框架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公司已披露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定向回
购股份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宁东铁路在重组完成后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框架协议
的签署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2、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3、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框架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框架协议经宁东铁路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签署。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对本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
资。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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