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70 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65 元,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载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315,878,5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2,111,499.97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变。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判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665 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0.0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688号
邮 编:150070
咨询电话:0451-51688007
传 真:0451-51688007
七、备查文件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