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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95020010 号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
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的《董
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