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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03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以
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主持, 经与
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的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的 3 名激励对象杨水法、马忠爱、刘利娟(股票期
权合计 9 万份)及预留股票期权的 4 名激励对象罗家林、熊明、柯志奎及陈军(股
票期权合计 6.9 万份)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取
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的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参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
注销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 9 万份,取消预留股票期权的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参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 6.9 万份,公司首次
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作相应调整。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102 人调整为 99 人,已授予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由 408.60 万份调整为 399.60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26 人调
整为 22 人,预留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4.5 万份调整为 37.60 万份。
    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作相应
调整。
    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99.60 万份调整为 799.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99 元调整为 7.895 元;
预留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7.60 万份调整为 75.20 万份,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由 40.26 元调整为 20.03 元。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如下意见:
    (一)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规定,同意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取消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激励的 3 名激励对象杨水法、马忠爱、刘利娟和预留股票期权的 4 名激
励对象罗家林、熊明、柯志奎及陈军参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注销其已
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本次调整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调整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女士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陶红顺的近亲属,属于关联监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其余 2 名监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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