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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0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9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飞马
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2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 151,209,67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92 元,实际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5.8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3,735,851.17 元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6,264,144.6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5
年 7 月 2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
第 31059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及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01515200052539815     ,截止 2015 年 07 月 0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壹 拾
肆 亿 捌 仟 陆 佰 贰 拾 陆 万 肆 仟 壹 佰 肆 拾 肆 元 陆 角 柒 分
(1,486,264,144.67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梅、吴玎在银行工作日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乙方)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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