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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0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荣之联”)于2015年7
月2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霍向琦先生及
高级管理人员朱斌先生(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其分别以自
筹资金于2015年7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共计买入
公司股份15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票情况
                                               增持前持                            目前持股
                                  增持前持                  增持股      增持后持
序                                             股数占公                            数占公司
    姓名           职务       有公司股                  份数        有公司股
号                                             司总股本                            总股本比
                                  份数(股)                 (股)        份数(股)
                                               比例                                例
     上海翊辉
                   持股 5%以上
 1   投资管理                     41,390,728      10.37%    107,800      41,498,528       10.39%
                   股东
     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
 2   霍向琦                       21,003,329        5.26%    21,500      21,024,829       5.27%
                   股东、董事
 3   朱斌          副总经理           -             -        21,500         21,500        0.01%
     二、增持目的及方式
     1、增持目的:增持人买入公司股票是其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
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所做出的决定。其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能够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
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2、增持方式:以上增持的股份是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持股5%以
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上述增持人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增持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
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及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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