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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03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转增 0.5
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扣
税后:无限售条件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15 元,有
限售条件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9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0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 年 7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0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召
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75,236,4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790,204.32 元;
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转增股本 87,618,248 股。本次转
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262,854,744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规定,公司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61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3 元。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6、对于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7、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不涉及扣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9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0 日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 年 7 月 13 日
    (四)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
接发放。
    (二)除淮北矿业集团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
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1、国家持有股份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有 限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45,636,496     0     22,818,248 22,818,248   68,454,744
售 条
件 的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流 通
股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8、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5,636,496     0     22,818,248 22,818,248   68,454,744
    A股                         129,600,000    0     64,800,000 64,800,000 194,400,000
无 限B 股
售 条
件 的H 股
流 通
股份 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29,600,000    0     64,800,000 64,800,000 194,400,000
 股份
                    /               175,236,496    0     87,618,248 87,618,248 262,854,744
 总额
    七、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4 年度
每股收益为 0.3727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148 号
    联系电话:0561-4948188
    九、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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