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遗留担保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2号。(详见2006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董事会公告》)
公司本着稳健有序、积极有效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力争将其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公司未来发展扫清障碍,最大限度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2006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上述案件。
公司向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支付现金合计人民币29,000,000元,其中已包含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因诉讼及保全所缴纳的诉讼费人民币231,928元,保全费人民币156,040元。公司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GlenmoreInvestment Limited支付人民币29,000,000元。Glenmore InvestmentLimited应于该笔款项到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消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公司招商银行帐户的查封/冻结,并配合办理解除对公司拥有的深圳市深宝华城食品有限公司51.67%的股权质押手续;同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消对Glenmore InvestmentLimited反诉的撤诉申请。
公司依照上述履行方式充分履行义务后,Glenmore InvestmentLimited同意免除公司对剩余债权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就上述债权主张任何权利。
2006年12月11日公司根据上述和解方案与GlenmoreInvestment Limited签署《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解除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担保责任的和解协议》。
有关上述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备查文件:《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解除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担保责任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