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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化: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7-01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50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三号楼
办公楼,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忠培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为 322,420,24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55.11%。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为 318,11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为 4,308,94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736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6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由于议案 4《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关联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获得通过:
       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宁忠培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赵永清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刘勇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聂长海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2.2《关于选举杨勇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关于选举涂勇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2《关于选举傅利才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向朝阳
                             经办律师:
                                              林厚涌
                                              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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