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履行对外担保连带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
年5月5日召开了董事会第八届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
外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原参股子公司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丽港稀土”)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同时,作为反担保措施,将丽港稀土的原股东李斌、李普沛、狄建
廷等三人持有的丽港稀土合计60%股权足额抵押给公司。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原参股子公司丽港稀土的银行债务实际
担保余额为9,0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连
云港分行)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公司为丽港稀土在浦发连云港分行
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此项借款于2015年5月4日到期,丽港稀土至
今仍未归还,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对丽港稀土上述
未归还债务负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已于近日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丽港稀
土承担了3000万元债务,公司由此形成了对丽港稀土3000万元的应收债
权,同时,有权要求丽港稀土原股东李斌、李普沛、狄建廷承担反担保
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已对丽港稀土原股东李斌、李普沛、狄建廷提起实现担保
物权特别程序,要求其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计为丽港稀土银行债务提供担保9,000
万元,已逾期担保5,000万元,公司将为此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可能对
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