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安银行”)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给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6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给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同意将前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平安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前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2、平安银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的关联交易,按商业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 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也不会影 响本公司独立性。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 日期:20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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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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