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
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5)滨
民初字第1097号)及相关文件。
依据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文件,法院已受理了江阴市周庄港宏副食商行诉天津
国恒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涉案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2 22501567,出票日
期为2013年11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8日,出票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
为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0元),并传唤天津国恒于7
月9日前往开庭。
公司将按时前往法庭应诉。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根据
自查结果及案件的进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