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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15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27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
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
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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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子公
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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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
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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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专门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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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
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
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一) 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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