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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6-21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日上午9:30在广东省珠海市怡景湾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人,代表股份数 161,357,8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了以下决议:
    1、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2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76,471,808.5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80,863,631.16,2002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757,335,439.74元。因本年度经营亏损,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且存在终止上市的可能,故决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将约定: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7、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聘请证券公司的议案:
    鉴于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但存在恢复上市的可能,故决定聘请有股票主承销资格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8、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且存在终止上市的可能,故决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一旦出现的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9、以161,357,884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计提坏帐准备的议案:
    本公司根据2002年度各欠款单位变化了的情况,在对各欠款单位的还款能力作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在2001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计提坏账准备24,074,653.80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的伍泓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6月20日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运律(2003)法意字第66号
    致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0日在珠海怡景湾大酒店召开。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伍洪琴律师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对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2、本律师事务所及所指派的律师均已经本年度合法注册,具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资格。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就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3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和联系方式,2003年5月23日又公告了延期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0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1613578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5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时报》和其他媒体的记者、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聘请证券公司的议案;
    7、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议案;
    8、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的议案;
    9、增加计提坏帐准备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泓琴
    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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