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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2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4、本次会议采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形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3日—2015年6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3
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监事会主席刘旭辉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
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5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其中,
中小投资者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41,307,4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954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8,203,23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18.92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4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99,510,71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4.8825%。其中,中小投资者 1,734 人(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 1,73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8,283,2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9542%。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
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91,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235%;
反对 95,490,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625%;弃权 27,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64,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1.9007%;反对45,490,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515%;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本议案采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情形。
    2、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892,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724%;
反对 95,340,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872%;弃权 1,27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665,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0.0144%;反对 45,340,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7934%;弃权 1,27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2%。
    本议案采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情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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