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证
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北京瑞宏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事前了解了该事项,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就收购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39%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此次收购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39%的股
权,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力,为公司未来信息技术业
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发展良好,市场占有率逐步提升的情况下,以
原始出资额收购该公司股权,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洪渭 刘素英 郑刚
2015 年 6 月 18 日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证
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北京瑞宏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收购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39%的股
权,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力,为公司未来信息技术业
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次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发展良好,市场占
有率逐步提升的情况下,以原始出资额收购该公司股权,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刘洪渭 刘素英 郑刚
20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