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能如期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在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 我公司已于2015年5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5 年7月10日。为充分做好该阶段的各项工作,我公司决定于退市整理期结束以后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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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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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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