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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起
      (2)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6 月
 18 日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7 人,代
表股份 392,964,0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8562%。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392,920,5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8489%。其中,关联股东(授权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8,520,5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03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3,5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07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4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74,44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参加会议关联股东(代表股份合计 18,520,508 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
4.7130%)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74,44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参加会议关联股东(代表股份合计 18,520,508 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
4.7130%)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王尚辉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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