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4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38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6 月 25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5,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000 万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 ] 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8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人民币。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三、相关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95-87396105
传真电话:0595-87384369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