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
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皖
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6 号)文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
安徽省国资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2,260,000 股新股
募集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5.84 元,共计募集资金
129,998,400.00 元,主承销商直接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 7,500,000.00
元后,转入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122,498,400.00 元。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5]1931 号
《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和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与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共同签订了《配套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与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备案审批情况
号
1 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12,000.00 12,000.00 -
支付本次交易的整合费用(契税、
2 1,000.00 1,000.00 -
印花税和部分中介机构费用)
合 计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公司本次共计募集资金 129,998,400.00 元,主承销商直接扣除与发行相关
的费用人民币 7,500,000.00 元后,转入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122,498,400.00 元。2015 年 4 月 3 日,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向本次
交易对方皖维集团支付了 120,000,000 元现金对价,同时发生手续费用 5.6 元。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余额为 2,960,438.20 元,其中
募集资金余额为 2,498,394.40 元,另外还包含皖维集团就皖维高新本次实际受
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 2,345.4 平方米而以现金方式补偿上市公司的人民币
462,043.80 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保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顺利进行,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使用自筹
资金预先支付了标的土地过户的契税。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会专字[2015]2683 号),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
以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契税)的实际金额为 4,729,514.48 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支付本次交易的整合费用(契税、
1 10,000,000.00 契税 4,729,514.48
印花税和部分中介机构费用)
合 计 10,000,000.00 4,729,514.48
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 2,498,394.40 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后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2,498,394.40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会
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
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我们认为,皖维高新管理层编制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皖维高新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2,498,394.40 元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
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鉴证,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皖维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 同意《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
(四)监事会意见
1、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有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合
理的、必要的。
3、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1、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会专字[2015]2683
号)。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