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
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宜安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
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1 号文核准,宜安科技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1,200 万股,公
司股票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 2015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宜安科技于 2015
年 4 月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总股本由 11,200 万股增至 22,400 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 22,4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为 16,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5,6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其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股东宜安实业有限公司、港安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厚水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宜安科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限合伙)、东莞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李扬真、李扬川、李扬江、李幼芬、李扬卿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李扬德、曾卫初、张春联、杨洁丹、汤铁装、李水龙、
李振、黄明、李卫荣、谢善恒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社保基金持有股份的限售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
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国
有法人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公司限售股中的 280 万股划
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
持三户”承继国有法人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及任何担保。
宜安科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三、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7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168,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5.00%,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0,103,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49.15%。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减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总数 数量 持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132,300,000 132,300,000 33,074,669 74,403,300 注2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
2 9,730,000 9,730,000 9,730,000 9,730,000 -
任公司
3 港安控股有限公司 8,820,000 8,820,000 3,570,005 8,820,000 注3
东莞市中安企业管理
4 8,400,000 8,400,000 2,100,000 8,400,000 注4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5 5,600,000 5,600,000 5,600,000 5,600,000 注5
事会转持三户
东莞市科创投资管理
6 1,680,000 1,680,000 1,680,000 1,680,000 -
有限公司
长沙市厚水投资咨询
7 1,470,000 1,470,000 1,470,000 1,470,000 注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168,000,000 168,000,000 57,224,674 110,103,300
注 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情形后的股份。
注 2:李扬德、曾卫初分别持有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99.999%和 0.001%的股份。李扬德为
公司现任董事长,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宜安实业有限公司已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7,896,700 股。曾卫初曾任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辞去董事职务,截至本核查意见
签署之日,曾卫初辞去董事职务未满半年,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注 3:港安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为曾卫初、黄明、谢善恒、李扬真、李扬川、李扬江、李
幼芬、李扬卿,其分别持有港安控股有限公司 23.8095%、23.8095%、23.8095%、4.7619%、
4.7619%、4.7619%、7.1429%、7.1429%的股份。
黄明、谢善恒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曾卫初辞去公司董
事职务未满半年,港安控股有限公司实际可减持数量为 3,570,005 股;曾卫初辞去公司董事
职务期满半年后,港安控股有限公司实际可减持数量为 5,670,003 股。
注 4:东莞市中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东为杨洁丹、张春联、汤铁装、李
卫荣,其分别持有东莞市中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5%、25%、25%、25%的股份。
宜安科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杨洁丹、张春联、汤铁装、李卫荣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 5:依据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11]12 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公司限售股中的 280 万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持有。2015 年 4 月,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持有公司限售股增加至 560 万股。
注 6:李水龙、李振为长沙市厚水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之一。李水龙曾
任公司董事,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辞去董事职务;李振曾任公司监事,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辞去监事职务。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两人辞去相应职务已超过半年。
公司现任董事石文华持有长沙市厚水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1%的股份,根
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和长沙市厚水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石文华作为新增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企业对宜安科技投资
的损益。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访谈了宜安科技的相关负责人员,查阅了相关承诺
文件、了解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对宜安科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宜安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宜安科技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宜安科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梅山
付小楠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