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6 月 24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6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1、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
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
月8日《中国证券报》B031版以及巨潮资讯网),分配方案为:公司母
公司本期实现净利润1,391.76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450.74万元,
减本期分配股利648.20万元,减提取法定公积金139.17万元,期末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为6,055.13万元。以2014年末总股本12,963.95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支付现金股利
777.84万元,分配后尚余5,277.29万元转入下年,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
2、公司总股本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4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29,639,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57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
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
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
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9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6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6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
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86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2 08*****236 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
3 08*****167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39号
2、咨询电话:0459-6280287
3、传真电话:0459-6280287
4、咨询联系人:李红梅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