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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5
关于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15-06-15 
  上证公监函〔2015〕0034号
当事人: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百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693;
  朱红志,职务:时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立平,职务:时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顾琍琍,职务:时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人;
  宋克均,职务:时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刘夷,职务:时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4年1月31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或公司)披露2014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260%-290%”。201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46,238,407.77元,较上年同期金额56,221,971.11元增长160.11%,与公司预告业绩差异较大。
  公司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也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尽管公司解释上述差异系工作人员理解有误,系在计算增长率时未扣减基数所致,但公司董事长朱红志、副董事长兼总裁魏立平、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负责人顾琍琍、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克均和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夷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未能勤勉尽责,及时发现并提示公司更正有关错误,对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百集团及其董事长朱红志、副董事长兼总裁魏立平、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负责人顾琍琍、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克均和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夷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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