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03年6月19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6名,董事刘索加因出差未参加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昆仑商业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开发温州平阳县昆阳综合小区西北地块,双方合作方式如下:
1、投资比例:项目总投资约为6500万元,其中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51%的股份,温州昆仑商业经济发展公司占49%的股份。
2、成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按投资比例承担项目风险、分配项目成本和投资收益。
二、同意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昆仑商业经济发展公司和平阳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温州平阳县商业批发市场(昆仑广场),双方合作方式如下:
1、投资比例:项目总投资约为9000万元,其中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60%的股份,温州昆仑商业经济发展公司和平阳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40%的股份。
2、成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按投资比例承担项目风险、分配项目成本和投资收益。
公司将另行公告上述两个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