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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2
公告编号:2015-010 
证券代码:400028              证券简称:鑫光 5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1-9号)。
    珠海中院出具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2014 年 12 月 4 日,珠海中院裁定批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鑫光”、“本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5 年 5 月 20 日,珠海鑫光向珠海中院提出申请,称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珠海鑫光依法开展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对部分债权人的现金清偿工作。其中,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无诉争部分)已基本执行完毕。由于重整计划中包含了由重组方向珠海鑫光注入有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的优良资产等内容,而目前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导致珠海鑫光的原重组方发生变动。因此,在重整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珠海鑫光无法完成股票的划转以及资产注入等工作,为全面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珠海鑫光提出延长申请,请求珠海中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 2016 年 6 月 5日。
    珠海中院查明,珠海鑫光在珠海鑫光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依据重整计划内容开展了各项工作,但没有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
    珠海中院认为,珠海鑫光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方,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内容全面执行,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现珠海鑫光在管理人监督下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部分工作,但未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全部工作,且并非因珠海鑫光的主观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全部工作。目前珠海中院也没有收到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宣告破产的申请,为了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应当批准珠海鑫光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同时,延长重整执行的监督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
    年 6 月 5日;
    二、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至
    2016 年 6 月 5 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对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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