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 2758.82 万元
公司已对本诉讼所涉及的金额进行了足额计提。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兰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兰溪财政”)对珠海市博元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已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发布《博元投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2014-032)、2014 年 10 月 10 日发布《博元投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4-032)。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
浙金执民字第 207-1 号、第 207-2 号、第 207-3 号、第 207-4 号),裁定如下:
一、冻结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的存款
27583488.6 元。期限为一年,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止。
二、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康怡支行账户的存款
27583488.6 元。期限为一年,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止。
三、查封公司所有的珠海市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的股权,珠海裕荣投
资有限公司 60%的股权。查封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珠海市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查封期限为叁年,从 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2018 年 5 月 27 日。
四、扣划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的存款 4747.9 元。冻
结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的存款 27583488.6 元。期限为一
年,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所涉及的金额进行了足额计提。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 207-1 号;
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 207-2 号;
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 207-3 号;
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 207-4 号。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