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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的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已满三年,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
通过,经公司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推选宁忠培、赵永清、刘勇
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选聂长海、杨勇为公司第六届独
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根据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
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
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根据上述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
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具备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四、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
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
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为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子公司四川
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以
及技改后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要,进而保障公司未来的投资收益,提
供财务资助是必要的;且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收取利息,定价公允,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公司投资甲醇装置40
万吨/年合成气利用技改项目,我们认为:该项目是四川煤气化有限
责任公司泸州化工园区原料结构调整项目与泸天化现有合成氨、甲醇
装置的桥梁,项目实施后,装置提供的精制气、甲醇合成气能够满足
泸天化合成氨装置、绿源醇甲醇装置的生产需求,增加企业效益;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人董事: 曹光 周寿樑
                                             2015 年 6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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