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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2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90
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                                   0.0855
红利(扣税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                                      0.081
利(扣税后)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港通”投资者,包括                                    0.081
企业和个人,扣税后)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14735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                            0.013262美元
后)
居民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3998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17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23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5年6月17日
● 除权(息)日:2015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6月18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576,081,9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1,847,371.81元。公告已在2015年5月16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17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23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5年6月17日
2、除权(息)日:2015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6月18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3日(B股股权登记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
司。
2. 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5元;如股东
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
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
民币0.081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
6.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7.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即2015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1079)
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4735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
东发放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
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13262美元。
9. 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
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998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
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 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
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4735美元发放。
11.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 诸颖妍,电话:021-64289122,传真:021-64285642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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