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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2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风险提示:投资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本次投资的条件以最终
   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投资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中未尽事宜将在正式的
   投资协议中作进一步约定,除“投资费用”、“排他期”、“保密”、“适
   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非约束性”外的其它条款不应亦不会对各方具有任
   何约束力。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或信息披露义务。投资意向书及其补充协
   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本公司”)于
2014年12月30日与吉林强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宪彬共同签署了《投资意向书》,莎普爱思或其指定的相关主体拟以股权转让
及/或增资形式获得吉林强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
    上述《投资意向书》的投资前提条件为:在令莎普爱思满意地完成对强身药
业及其关联方东丰药业于财务、法律、商业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后,并且在其他投
资前提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莎普爱思将最终投资强身药业。各方同意,各方应尽
最大努力促成投资前提条件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成就。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原
因导致投资前提条件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事宜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披露的《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2号)。
    为了促进上述《投资意向书》的有序实施,2015 年 6 月 11 日,经各方协商
一致, 对《投资意向书》补充如下:
   一.《投资意向书》中的“投资前提条件”修改如下:
   1. 第 5 项修改为:
       公司实际拥有不少于 160 个药品生产批件(详见《投资意向书》附件一及
       本补充协议附件), 且该等药品生产批件令莎普爱思满意。
   2. 最后一款修改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成就。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投资前提条件
       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投资前提条件”条款其他部分保持不变。
   二.《投资意向书》中的“排他期”条款, 排他期调整为自《投资意向书》
       签署之后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三.《投资意向书》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四.本补充协议为《投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与《投资意向书》
       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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