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 自身资金状况和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作出的合理调整,切实 可行,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关于该事项 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此事项。 独立董事:王忠明、李汉国、夏敏仁 2015 年 6 月 10 日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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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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