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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5-2-1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本工作报告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股份
1、                        指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或科迪乳业
      原有限责任公司、科
2、 许                   指     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迪乳业有限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
3、 传科迪集团             指
                                东
                                河南科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前身河南科
4、 科迪生物               指   迪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公司
                                河南科迪商丘现代牧场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
5、 科迪牧场               指
                                全资子公司
                                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同一实际控
6、 科迪面业               指
                                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
                                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
7、 科迪速冻               指
                                人控制的关联公司
                                河南省科迪便民超市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
8、 科迪超市               指
                                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
                                河南科迪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
9、 科迪罐头               指
                                人控制的关联公司
                                河南中粮粮业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10、 河南中粮              指
                                制的关联公司
11、 河南农开              指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12、 长城公司              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3、 秉原旭                指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5-2-2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14、 小村汉宏                指    上海小村汉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新希望                  指    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 平易缙元                指    上海平易缙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7、 黄河源                  指    黄河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保荐人或
18、                         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
19、 审计机构或亚太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或亚太联
20、                         指    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华
21、 本所                   公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2、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4、 河南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在中国境内发行上市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普通
25、 A 股                   A指
                                   股股票
                                   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境内上市普通股(A
26、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股)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行为
                                   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境内上市普通股(A
27、 本次发行               本指
                                   股)
28、 三会                    指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9、 新农合                   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0、 新农保                   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1、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2-3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33、 《首发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4、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不时修改、修订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
35、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使用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
36、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37、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工作报告
38、 中国                  指   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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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一、     前言 .................................................................... 8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三、     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3
四、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五、     公司的设立 ............................................................. 24
六、     公司的独立性 ........................................................... 26
七、     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31
八、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44
九、     公司的子公司 ........................................................... 62
十、     公司的业务 ............................................................. 77
十一、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4
十二、   公司的主要资产 ......................................................... 96
十三、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1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5
十五、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117
十六、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2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29
十八、   公司的税务 ............................................................ 137
十九、   公司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 141
二十、   公司募股资金的运用 .................................................... 146
二十一、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 149
二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0
二十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151
二十四、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52
                                       5-2-5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西安   XIAN
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嘉源(12)-01-095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A 股)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工作报告”)。
     本工作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首发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
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工作报告,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资格及
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需查
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公
司设立及股本演变过程、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及资产、发起人及其他
股东、公司与股东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
                                              5-2-6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系、公司的税务、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募股资金的运用等方
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
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
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对于与出具本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本所在本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
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职精神,对公司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
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公司的行为、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
础上出具本工作报告。本所保证本所在本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本所独立地对公司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7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部分引用本工
作报告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
差的方式进行。
    本工作报告仅供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前言
   (一)本所简介
    本所于 2000 年 1 月 27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目前持有证号为
21101200010193258 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所法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邮政
编码为:100031。
    本所为专业从事证券、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的律师机构,为
企业提供包括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
购、企业改制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签名的律师为:黄国宝律师、
郑阳超律师。
    黄国宝律师,二 OO 一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二 OO 七年毕
业于美国 INDIANA UNIVERSITY 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二 OO 六年取得律
师执业资格。曾参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许昌
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参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参与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等项目。
                                 5-2-8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郑阳超律师,二 OO 七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二 O 一 O 年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参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材节能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与上市,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等项目。
    经办律师的联系电话为(010)66413377,传真为(010)66412855。
   (二)工作过程
    2011 年 3 月,公司正式启动申请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工作,本所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法律服务工作大致分以下阶段:
    1、 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进场后,即集中力量对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历史沿革及相关法律文件,历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下属子公司
的设立及演变,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重大资产、债权债务,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的业务及其运营模式,公司业务所依赖的政策及其批准情况,公司历年合
法经营的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并对公司存在
的历史形成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调查及补证。
    2、 提供法律建议及意见
    针对本所调查了解到的公司各方面的事实及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业
务、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本所提出了法律意见,并协助公司予以完善更正。
针对需公司及各中介机构重视或处理的事项,本所均制作了书面备忘录。对现行
规定尚不明确的事项,本所进行了调查及询证工作,并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经验及
对法律的理解提出处理意见。
    3、 处理法律问题
    针对公司正在使用的部分资产权属文件尚未取得或办理过户的情况,本所
提出加快办理有关手续的建议;协助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的规范工作;对关联
                                5-2-9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交易进行规范;针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目标,本所协助公司起草了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完善了有关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本所
提出了进行规范的建议;对股票发行所涉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
审批以及完善“三会”制度,本所均提出了相关建议。
    4、 协助制作有关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参与该项目以来,协助制作了公司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承诺、公司募
股资金投向所涉有关决议等文件。
    5、 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进行大量调查以及对公司遗留问题作出处理及完善的基础上,制作
了本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12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A 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议案,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如下:
    (2.1)发行股票类型: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5-2-10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工作报告
股本的 25%,本次计划发行数量不超过 6,84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3)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
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4)发行价格: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发行价格。
       (2.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按发行当时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6)申请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2.7)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 40 万吨液态
         河 南科 迪乳业 股份
 1                              奶一期工程(20        37,029           37,029
         有限公司
                                万吨)建设项目
         河 南科 迪商丘 现代    科迪乳业现代牧
 2                                                    22,452           3,669
         牧场有限公司           场建设项目
                         合计                         59,481           40,698
       上述项目总投资 59,481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0,698 万元,其余由公司自
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暂以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
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支付款项。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
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
剩余,则剩余资金将用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3、2012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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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如下具体事宜:
    (3.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
    (3.2)与相关中介机构协商决定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
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3.3)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合同等。
    (3.4)负责办理审核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反馈意见
回复等事宜。
    (3.5)确定具体的股票上市交易所,并负责办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3.6)在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注册
资本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3.7)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有关的其它事宜。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决议
的内容和形式及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尚待获得的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
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据此,本所认为:
    1、公司股东大会已依公司章程规定作出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事宜,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的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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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取得
以下核准或同意: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核准;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
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意。
三、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
    (1.1)2011 年 7 月 24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同意由原有限责任
公司科迪乳业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 410000100052600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清海,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9,015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011 年 8 月 17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增资
1,485 万元。2011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人民币 20,500 万元。
    (1.3)公司现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9 月 6 日颁发的注册号
为 41000010005260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
限公司”,住所为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清海,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20,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
市),经营范围为“乳制品、乳饮料、饮料的生产与销售(凭许可证经营)”。
    (1.4)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通过 2011 年度工商年检,公
司目前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2、公司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科迪乳业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科迪乳业有限系于 2005 年 1 月 20 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设立,科迪乳业有限的历史演变详见本工作报告“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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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之“(四)科迪乳业有限的股本演变”中的相关内容。据此,本所认为,自科
迪乳业有限设立以来,公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3、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且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1)截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0,500 万元,股东的
注册资本缴纳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七、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三)公司发
起人、股东出资及其所履行的程序”中的相关内容。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注
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3.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拥有的资产均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十二、公司的主要资产”中的相
关内容。
    4、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4.1)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乳制品、乳饮料、
饮料的生产与销售及奶牛的养殖、繁育与销售,符合科迪乳业及科迪生物、科迪
牧场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公司的业务情况详见本工
作报告“十、公司的业务”中的相关内容。
    (4.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工商、税收、土地、
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已出具公司合
法经营的书面证明,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十、公司的业务”和“二十二、诉
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中的相关内容。
    (4.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 年修订)》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
    5、公司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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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最近 3 年内公司主营业务均为乳制品、乳饮料、饮料的生产与销售
及奶牛的养殖、繁育与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
报告“十、公司的业务”中的相关内容。
    (5.2)最近 3 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
详见本工作报告“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中的相关内容。
    (5.3)最近 3 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张清海和许秀云夫妇二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七、公司的发起人和股
东”和“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中的相关内容。
    6、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1)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中的相关内
容。
    (6.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与许秀云夫妇直接持有或
通过科迪集团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12,876.8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62.81%,该等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八、公
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中的相关内容。
    据此,本所认为:
    1、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公司系经原有限责任公司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原有限
责任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3、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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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5、公司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公司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类别
    公司本次发行属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面向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对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审查如下:
    1、公司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首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在中国境
内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交易的主体资格,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三、公
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中的相关内容。
    2、公司本次发行实行“同股同权”
    依据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的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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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3、公司独立性不存在缺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公司独立性详见本工作报告之
“六、公司的独立性”中的相关内容。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
《首发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4、公司规范运作
    (4.1)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已制定“三会”议事规则,
引进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十六、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的相关内容。据此,本所认
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首发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法规并了
解其职责。公司已经保荐人中原证券辅导并经河南证监局验收合格;辅导期间,
中原证券组织各中介机构包括本所律师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讲授了
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财务、法律知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十七、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的
相关内容。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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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详见本工作报告“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中的相关内容。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和《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各项控制制度,
这些制度对公司决策权限、决策程序、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善及其执行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些制度的执行能够有效控制公司风
险、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
法合规。
    (6.2)根据亚太出具的亚会专审字[2012]061 号无保留结论《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了与现时经营规模
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7、公司不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和承诺函,并经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7.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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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7.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7.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资金被股东非法占用、操纵关联交易的情形
    (8.1)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8.2)公司资金不存在被股东违法占用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的情形。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8.3)公司不存在操纵关联交易的情形。根据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说明书、亚会审字[2012]011 号《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和会议文件,公司已
完整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工作报告
“十一、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的相关内容。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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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9、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亚太出具的亚会审字[2012]011 号《审计报告》、亚会专审字(2012)060
号《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鉴证报告》,公司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总资产              486,505,457.02        369,173,624.67   292,108,050.42
    负债               109,537,716.41        98,637,985.83     55,301,861.34
       净资产              376,967,740.61        270,535,638.84   236,806,189.08
   主营业务收入            469,386,861.32        357,269,137.51   206,692,619.68
       净利润               32,560,562.06         52,929,449.76     41,695,212.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
                           46,088,812.65         29,936,542.41     14,718,717.81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99,170,492.65         46,368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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