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13 元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1235 元;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 0.11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000 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300 万元。
2、发放年度:2014 年度。
3、发放范围:2015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体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 5%税率代扣个
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35 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
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1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
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6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5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576-85322099
传 真:0576-85322099
地 址:浙江台州市临海两水开发区聚景路 8 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