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483,401股,占总股
本的1.090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
一、债务重组方案概述
(一)债务重组方案要点
2007年6月22日,在银广夏债委会召开的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
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表决通过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债务重组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根据贷款性质不同,实
行差异化债权清偿。对债委会成员单位(即金融债权机构)按“清偿
一块,减免一块,抵偿一块,保留一块”的方式清偿;对非成员单位
债权按抵偿方式进行清偿。对特殊负债及经营性债务、应付职工薪酬
等其他债务采取全额保留、免付或其他方式安排。截止2007年3月31
日,本公司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8家债权人的债务总额为
114,104.39万元(包括因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公司已清偿10000.94
万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兰州办和宁
夏银行共减免本公司债务46,156.04万元,剩余57,947.41万元债务则
按“每10元债务抵偿1.4股银广夏股份”的比例实施以股抵债,抵偿
81,126,37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债务重组方案的操作方
式:鉴于资本公积金转增只限于现有股东,各债权人无法直接获得股
份。因此,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定向转增股份,再由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与各债权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将定向转增
股本形成的股份过户至相关债权人名下。
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设定限售期,限售期限为12个月,
即自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接受抵债股份的各债权
人均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
该方案由债委会主席单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报财政部,并经
“财政部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金函[2008]119号)批准。
(二)通过债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时间、届次
2008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的议案》及《债务重组报告书》。
(三)定向转增份实施日:2008年12月17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
况
根据本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浙江长金通过定
向转增股本方式持有本公司 24,944,668 股股份,并自资本公积金转增
方案实施之日起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
2009 年 11 月 20 日,浙江长金公开承诺:“1、浙江长金实业有
限公司将尽快履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等签署的《转债协议》项下浙江长
金实业有限公司的义务,确保农业银行在 2009 年 12 月 10 日前解除
银广夏的担保责任。2、在农业银行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之前,浙
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不寻求所持银广夏股份的解除限售。在农业银行
解除银广夏的担保责任后,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再向银广夏提出对
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3、在农业银行解除银广夏的担保责任前,浙
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放弃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由于浙江长金未履行上述承诺,其所持股份未予解除限售。
2012 年 5 月 30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变卖浙江长
金持有的本公司 7,483,401 股股份,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 4,400
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股份,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依据杭州市上城
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执字第 68-4、69-4 号《执行裁定书》,在中
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2 年 9 月,根据宁夏高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 2 号《民事裁定
书》和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本公司清偿了农业银行债务,
本公司对农业银行的担保责任宣告完结,浙江长金所持股份的追加限
售条件也因此消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通过公开竞
买方式取得浙江长金 7,483,401 股份后,不存在承诺和追加承诺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 年 6 月 11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 7,483,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
市流通股 质押、
持有限售 本次可上 流通股数占 市流通股
序 限售股份持有人 数占无限 冻结的
股份数 市流通股 限售股份总 数占公司
号 名称 售股份总 股份数
(股) 数(股) 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
数的比例 量(股)
(%) 比例(%)
(%)
宁夏担保集团
1 7,483,401 7,483,401 28.20 1.14 1.0907
有限公司
合计 7,483,401 7,483,401 28.20 1.14 1.0907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5,612,473 3.74% -7,483,401 18,129,072 2.65%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25,612,473 3.74% -7,483,401 18,129,072 2.65%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5,568,473 3.73% -7,483,401 18,085,072 2.64%
境内自然人持股 44,000 0.01% 44,000 0.01%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60,521,523 96.26% 7,483,401 668,004,924 97.35%
1、人民币普通股 660,521,523 96.26% 7,483,401 668,004,924 97.3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686,133,996 100.00% 0 686,133,996 100.00%
五、关于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基于以上事实并经审慎核查,就宁夏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1、《债务重组报告书》中规定的原由浙江长金通过《转债协议》
和《定向转增协议》所持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已满。
2、根据宁夏高院以及银川中院出具的相关裁定,银广夏对农业
银行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银广夏已不再就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根据浙江长金《承诺函》的约定,原浙江长金所持银广夏股
份上市流通的限制条件是基于上述保证担保责任不能解除而生效的。
由于银广夏已不再就上述债务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因此,
上述股份上市流通的此项限制条件已不存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宁夏担保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
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
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法律意见书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