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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0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483,401股,占总股
本的1.090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
     一、债务重组方案概述
     (一)债务重组方案要点
     2007年6月22日,在银广夏债委会召开的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
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表决通过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债务重组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根据贷款性质不同,实
行差异化债权清偿。对债委会成员单位(即金融债权机构)按“清偿
一块,减免一块,抵偿一块,保留一块”的方式清偿;对非成员单位
债权按抵偿方式进行清偿。对特殊负债及经营性债务、应付职工薪酬
等其他债务采取全额保留、免付或其他方式安排。截止2007年3月31
日,本公司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8家债权人的债务总额为
114,104.39万元(包括因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公司已清偿10000.94
万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兰州办和宁
夏银行共减免本公司债务46,156.04万元,剩余57,947.41万元债务则
按“每10元债务抵偿1.4股银广夏股份”的比例实施以股抵债,抵偿
81,126,370股。股份来源为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债务重组方案的操作方
式:鉴于资本公积金转增只限于现有股东,各债权人无法直接获得股
份。因此,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定向转增股份,再由特定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与各债权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将定向转增
股本形成的股份过户至相关债权人名下。
     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设定限售期,限售期限为12个月,
即自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接受抵债股份的各债权
人均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
     该方案由债委会主席单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报财政部,并经
“财政部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金函[2008]119号)批准。
     (二)通过债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时间、届次
     2008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的议案》及《债务重组报告书》。
     (三)定向转增份实施日:2008年12月17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
况
     根据本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浙江长金通过定
向转增股本方式持有本公司 24,944,668 股股份,并自资本公积金转增
方案实施之日起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
    2009 年 11 月 20 日,浙江长金公开承诺:“1、浙江长金实业有
限公司将尽快履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等签署的《转债协议》项下浙江长
金实业有限公司的义务,确保农业银行在 2009 年 12 月 10 日前解除
银广夏的担保责任。2、在农业银行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之前,浙
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不寻求所持银广夏股份的解除限售。在农业银行
解除银广夏的担保责任后,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再向银广夏提出对
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3、在农业银行解除银广夏的担保责任前,浙
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放弃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由于浙江长金未履行上述承诺,其所持股份未予解除限售。
    2012 年 5 月 30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变卖浙江长
金持有的本公司 7,483,401 股股份,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 4,400
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股份,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依据杭州市上城
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执字第 68-4、69-4 号《执行裁定书》,在中
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2 年 9 月,根据宁夏高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 2 号《民事裁定
书》和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本公司清偿了农业银行债务,
本公司对农业银行的担保责任宣告完结,浙江长金所持股份的追加限
售条件也因此消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通过公开竞
买方式取得浙江长金 7,483,401 股份后,不存在承诺和追加承诺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 年 6 月 11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 7,483,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
                                                                市流通股                  质押、
                        持有限售    本次可上       流通股数占               市流通股
序   限售股份持有人                                             数占无限                  冻结的
                          股份数    市流通股       限售股份总               数占公司
号       名称                                                   售股份总                  股份数
                          (股)    数(股)       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
                                                                数的比例                  量(股)
                                                     (%)                 比例(%)
                                                                  (%)
     宁夏担保集团
1                       7,483,401   7,483,401           28.20        1.14      1.0907
     有限公司
         合计           7,483,401   7,483,401           28.20        1.14      1.0907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5,612,473    3.74%     -7,483,401         18,129,072      2.65%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25,612,473     3.74%       -7,483,401      18,129,072          2.65%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5,568,473     3.73%       -7,483,401      18,085,072          2.64%
      境内自然人持股            44,000     0.01%                           44,000          0.01%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60,521,523    96.26%        7,483,401     668,004,924        97.35%
1、人民币普通股            660,521,523    96.26%        7,483,401     668,004,924        97.3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686,133,996 100.00%                   0    686,133,996        100.00%
     五、关于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基于以上事实并经审慎核查,就宁夏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1、《债务重组报告书》中规定的原由浙江长金通过《转债协议》
和《定向转增协议》所持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已满。
      2、根据宁夏高院以及银川中院出具的相关裁定,银广夏对农业
银行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银广夏已不再就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根据浙江长金《承诺函》的约定,原浙江长金所持银广夏股
份上市流通的限制条件是基于上述保证担保责任不能解除而生效的。
由于银广夏已不再就上述债务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因此,
上述股份上市流通的此项限制条件已不存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宁夏担保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
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
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法律意见书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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