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签订
EPC 施工总承包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背景介绍
经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投资建设 20 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公司与
关联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和非关联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在深圳前海经济开发区共同出资 5,017.68 万元设立了宝利鑫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鑫”),本公司持有宝利鑫 55%的股权。
2015 年 4 月 1 日,宝利鑫在宝应县出资 5000 万元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江苏宝
利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宝利鑫”),用于投资 10MWp 光伏发电
项目。
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光伏公司”)是关联人深
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丰富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经验,
为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宝利鑫新决定与三鑫光伏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协
议书,由三鑫光伏公司对公司 10MWp 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施工 EPC 总承包。
二、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内容:江苏宝利鑫和三鑫光伏公司就公司 10MWp 光伏发电项目施工
EPC 总承包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 EPC 施工总承包协议书。
三鑫光伏公司为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三鑫”)的下属子公
司,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中航三鑫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工程承包涉及关联交易。
2、该事项已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参会关联董事孙振华、杨泽元、胡正明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本议案相关资料,出具了事前认可意函,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3、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
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交易各方介绍
1、江苏宝利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林庆贵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光伏能源技术开发;光伏电站的投资;光伏能源设施的建设和运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美年广场 3 栋 503-505
经营范围:光伏建筑及幕墙系统的研发、设计及安装(仅限上门安装);光
伏产品的销售;太阳能屋顶设备、建筑智能化及光电装饰工程的安装(仅限上门
安装);建筑节能技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宝利鑫和三鑫光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航空工
业集团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
定,三鑫光伏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宝胜科创 10MWp 光伏发电项目
工程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开发区北园路 99 号
工程内容:本项目采用固定式阵列安装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建设光伏电站,
完成相关施工辅助工程、土建、设备系统及电器安装调试,完成竣工并网验收投
运。
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本项目光伏电站的施工工作,包括:光伏电站工程设计;
相关电气、土建施工、安装工程施工、各种材料/设备/系统的检测/试验/验收、
调试、电能质量测试、试运行、竣工资料编制直至竣工并网验收合格交付生产、
性能测试、培训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全部工作。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协议项目按项目工程总装机容量 10MWp 计算(最终装机容量以承包人完成
的装机容量为准),协议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7300 万元整(以最终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装机容量乘以实际每瓦的价格得出的值为准)。最终决算价以实际发生工作量计
算,其中主材单价及设计施工等费用以双方另行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为准,各项
价格不高于最近期相同项目同类产品的市场招标价。
六、协议主要内容
发包人:江苏宝利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宝胜科创 10MWp 光伏发电项目
工程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开发区北园路 99 号
工程内容:本项目采用固定式阵列安装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建设光伏电站,
完成相关施工辅助工程、土建、设备系统及电器安装调试,完成竣工并网验收投
运。
项目金额:7300 万元整(以最终承包人实际完成的装机容量乘以实际每瓦的
价格得出的值为准)
合同工期:暂定 70 天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公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该交易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
影响。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根据上述工程项目承接需要,董事会授权三鑫光伏公司在施工总承包协议书
范围内,签署办理后续具体施工合同等相关业务手续。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发生其他各类关联交易
无。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及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备查文件
1、宝胜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10MWp 光伏发电项目 EPC 施工总承包协议书》。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