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 桂东 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及违约金、码头堆存费、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本案诉讼费等合
计约 69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上述款项无法回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
失,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就与广州景裕燃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 2,8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4,533 元、
支付码头占用费 1,611,423 元、赔偿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 2,324,473 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近日钦州永盛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青民二初字
第 1172 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5 年 4 月 29 日
2、受诉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委托代理人:南宁君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陈军
被告:广州景裕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 36-1 号 A 座 A2801 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育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4 年 3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石油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ZYS20140318)。
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该买 20000 吨石油焦,价格为 700 元/吨含 17%增值税,总价
为 14,000,000 元整,交货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8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签订合同后至 2014 年 10 月 23 日,被告只提了 12000 吨的石油焦,尚有 8000 吨的
石油焦没有按时提货,被告提货 12000 吨中有 4000 吨的货款共 280 万元没有付清给原
告,原告委托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复
函》,该《复函》明确被告在 2014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尚欠的 280 万元货款,同时被告
同意原告处理未提货部分石油焦。原告认为,被告与 2014 年 10 月 30 日的《复函》后,
原告才得以明确“剩余未提货部分自行处理”。从 2014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20 日(10 月 30 日至 11 月 20 日处理货物的合理时间)止由于被告不按合同提货而在码
头产生的堆存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同时由于被告不按时提货,从而造成石油焦的价格
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
本诉讼。
2、诉讼请求
为维护原告钦州永盛及公司的合法权益,钦州永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8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4,533 元(暂从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共 8 个月按银行年利率 5.6%计:2,800,000 元×5.6%
÷12 个月×8 个月=104,533 元)给原告;
(2)被告支付码头堆存费 1,611,423 元 给原告;
(3)被告赔偿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 2,324,473 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5 年 6 月 3 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5]青民二初字第 1172 号)。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本次诉广州景裕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行为
属于钦州永盛日常经营活动中对货款的正常追收行为。钦州永盛在催收追缴无果的情形
下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上述款项无法回收,将会
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
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