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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
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恒智”)提出的《关于变更上市公
司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完成时间的提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康博恒智持有公司股票53,654,1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87%,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有关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二、康博恒智关于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是基于双方签署的资产交割
协议基础上作出的承诺,根据《重大资产出售的交割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上市
公司不承担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亦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康博恒智未能按承诺期限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股
东权益。
    三、康博恒智无法按照承诺期限完成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由于该宗
土地属历史遗留问题,至2014年12月31日,税务局核税尚在进行中,故导致康博
恒智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应属于资产过户条件尚
不成熟,因此,康博恒智变更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完成时间没有违背资
产交割协议关于“双方应尽力在相关条件成熟时完成过户手续”的约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董事会将公司股东康博恒智提出的《关于变更上市公司
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完成时间的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守国 宁连珠 雷华锋
                                                二○一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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