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5
日下午15:3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5日上午9:
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5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333,308,567股,占
公司总股份618,171,052股的53.918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
司股份284,034,4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94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
名,代表股份49,274,1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9710%;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9,274,159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4.7833%;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333,308,5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9,274,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333,308,5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9,274,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