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6-11-1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增加了追送股份的安排)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1月1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自2006年11月6日公告《武汉塑料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下述内容:
    “二、追加对价方案安排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承诺人同时声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经开还特别承诺:
    1、减持期限承诺
    武汉经开承诺:武汉经开持有的武汉塑料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不上市交易。
    2、有关捐赠资产的承诺
    武汉经开承诺: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的2006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64万元。其所持有的神龙塑胶100%股权不存在捐赠的障碍,也不存在办理过户手续的障碍;神龙塑胶自审计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起至过户到武汉塑料名下之日止,期间的全部收益赠与武汉塑料;神龙塑胶股权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到上市公司名下。”
    现修改为:
    “二、追加对价安排方案
    1、追加条件
    武汉经开承诺: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的2006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64万元。如果神龙塑胶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武汉经开将对股权登记日在册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不包括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原非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加对价的股份总数为2,200,000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积金定向转增后的股份数),按现有流通股股份计算,每10股流通股获付0.43988股。
    第一种情况:如果2006年的税前利润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低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低于564万元。出现以上任一情形均视为触发追加对价条件。
    第二种情况:神龙塑胶2006年度或2007年度或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第三种情况:本公司将于公布年度报告的同时公告神龙塑胶同年度的审计报告,如果公司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神龙塑胶2006年或2007年或2008年度审计报告。
    追加对价以上述情况中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并只追送一次。
    2、追加对价对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不包括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触发追加对价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发布确定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及追加对价实施公告,在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的10个交易日完成追加对价的实施。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不迟于触发追加对价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的10个交易日。如果武汉塑料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2006年或2007年或2008年年度报告,则以法定披露期限(即该年4月30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发布确定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及追加对价实施公告,在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的10个交易日完成追加对价的实施。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不迟于法定披露期限后的10个交易日。
    3、追加对价内容
    追加对价股份总数为2,200,000股,按现有流通股数量为基准,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0.43988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武汉塑料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等不影响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变更事项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调整公式为:调整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2,200,000股 (1+总股本变更比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武汉塑料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影响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变更事项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不做调整,但每股获付追加对价股份数量将发生变化。
    4、追加对价承诺的执行保障
    武汉经开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临时保管追加对价股份,计2,200,000股,直至追加对价承诺期满。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承诺人同时声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经开还特别承诺:
    1、延长锁定期承诺
    武汉经开承诺:武汉经开持有的武汉塑料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不上市交易。
    2、有关捐赠资产的承诺
    武汉经开承诺: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的2006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64万元。其所持有的神龙塑胶100%股权不存在捐赠的障碍,也不存在办理过户手续的障碍;神龙塑胶自审计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起至过户到武汉塑料名下之日止,期间的全部收益赠与武汉塑料;神龙塑胶股权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到上市公司名下。
    3、追加对价承诺
    (1)追加条件
    武汉经开承诺: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的2006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64万元。如果神龙塑胶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武汉经开将对股权登记日在册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不包括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原非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加对价的股份总数为2,200,000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积金定向转增后的股份数),按现有流通股股份计算,每10股流通股获付0.43988股。
    第一种情况:如果2006年的税前利润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低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低于564万元。出现以上任一情形均视为触发追加对价条件。
    第二种情况:神龙塑胶2006年度或2007年度或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第三种情况:本公司将于公布年度报告的同时公告神龙塑胶同年度的审计报告,如果公司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神龙塑胶2006年或2007年或2008年度审计报告。
    追加对价以上述情况中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并只追送一次。
    (2)追加对价对象及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武汉塑料流通股股东(不包括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触发追加对价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发布确定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及追加对价实施公告,在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的10个交易日完成追加对价的实施。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不迟于触发追加对价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的10个交易日。如果武汉塑料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2006年或2007年或2008年年度报告,则以法定披露期限(即该年4月30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发布确定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及追加对价实施公告,在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的10个交易日完成追加对价的实施。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不迟于法定披露期限后的10个交易日。
    (3)追加对价内容
    追加对价股份总数为2,200,000股,按现有流通股数量为基准,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0.43988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武汉塑料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等不影响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变更事项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调整公式为:调整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2,200,000股 (1+总股本变更比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武汉塑料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影响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变更事项后,追加对价股份总数不做调整,但每股获付追加对价股份数量将发生变化。
    (4)追加对价承诺的执行保障
    武汉经开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临时保管追加对价股份,计2,200,000股,直至追加对价承诺期满。”
    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