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许长虹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星期四)下午
15:00至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2,416,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0,000,000股的66.208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32,374,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87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共4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01,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16,7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01,5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16,7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01,5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16,7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01,5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康、丘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