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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6-11-14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1月13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坚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86,195,687股,占公司总股本190,051,456股的45.3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位于温州平阳昆仑镇"昆仑广场项目"32675平方米土地、瓯北罗马城(位于瓯北阳光大道1号)未售商场3803.47平方米和临街店面房108.85平方米(产权证号:永嘉权证瓯北字第38431号)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由银行核定。
    同意86,195,68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何彬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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