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986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87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55,598,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5,872,241.06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9,725,958.94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 6-00007 号的验资报
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招商银行南昌昌南支行、中
国银行南莲支行营业部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已在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方”)
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
下:
1、甲方已在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61650000018010110181 , 截 止 2015 年 5 月 25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8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云南三鑫医疗器械生产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招商银行南昌昌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91904662210106,截止 2015 年 5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38,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2,000 万支静脉留置针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中国银行南莲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193228836901,截止 2015 年 5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11,725,958.94
元。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
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丹、张树敏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十二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