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
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
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
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96,332,831.23 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国民:
陈国锋:
舒梦陶:
20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