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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06-04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的补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能
力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被提名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
的情形。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补选高敏先生、高波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先生提名总经理候选人
高波先生的资料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对高波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总经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高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3.1.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
同意聘任游绍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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