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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
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天津国恒作为六位被
告之一与徐州平和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平和园公司”)票据追索权
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徐商初字第00174号)。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依据民事判决书,原告徐州平和园公司与被告新沂市驰远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沂驰远公司”)、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通润公司”)、
徐州市润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润泽公司”)、江苏盛晖燃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盛晖公司”)、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包头汇源公司”)、天津国恒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5月
12日开庭进行审理。徐州平和园公司诉称,2013年5月21日,天津国恒以出票人
身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0万元,编号00100061/20428691、收款人包
头汇源公司、到期日2013年11月21日),并于票面签章承诺“已经承兑到期无条
件付票款”。此后流转过程中,经其他各被告依次连续背书至原告持有。至该汇
票到期日,原告以持票人身份通过银行委托收款遭拒。故而成诉。法院经审理判
决如下:
    天津国恒、包头汇源公司、江苏盛晖公司、徐州润泽公司、徐州通润公司、
新沂驰远公司应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民事判决书提及天津国恒向包头汇源公司开出共14张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
汇票(包括上文提及的涉诉汇票,其中有9张汇票已作废)。公司于昨日通过电
话方式向平安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咨询了其余4张汇票的相关情况,银行答复因无
人向银行申请兑付,故无法提供查询信息。公司将和银行继续沟通,对本案的相
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案件的进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
盈利的影响。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14)徐商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书((2014)
徐商初字第00174-1号)》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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