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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
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3 年 5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石家庄
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它事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本
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3 年 6 月 17 日。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为 1041.2 万股,授予对象共 127 人,授予价格为 12.68 元/股;股票期权授予
数量为 363.7 万份,授予对象共 49 人,行权价格为 25.02 元/份。
    5、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获授激励对象名单及份额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 年 7 月 15 日,授予数量为 105.2 万股,
授予对象共 9 人,授予价格为 12.54 元/股(最终实际授予 8 人,授予数量 97.2
万股)。
    6、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获授激励对
象名单及份额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4 年 3
月 7 日,授予数量为 10.4 万股,授予对象 3 人,授予价格为 17.22 元/股。公司
同时决定回购注销 4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6.2 万股限制
性股票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7.1 万份股票期权。
    7、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获授激励
对象名单及份额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4
年 6 月 12 日,授予数量为 2.4 万股,授予对象 1 人,授予价格为 15.08 元/股。
公司同时决定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 万股限制
性股票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1 万份股票期权。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同时决定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4
万股限制性股票。
    9、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10、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授
予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行权
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注销原因、数量及对公司的影响
    1、注销原因
    激励对象贾存勤因个人原因已经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激励计划变更、
终止”中(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包括但不限
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或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以及公司 201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公司决定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注销数量
    贾存勤作为激励对象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 5.1 万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成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
本 563,39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公司注销的离职激励对象贾存勤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2 万份。
    本次公司决定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额度
的 1.45% 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91%。
    3、对公司的影响
    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
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并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原激励对象贾存勤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五、监事会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注销
离职激励对象贾存勤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以岭药业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本次注销的程序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部分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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