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5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
2下午15:00至6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正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于2015年4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
代表股份373,015,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其中:参加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73,015,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01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01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01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01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01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01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01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马淑芬律师和罗锐清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