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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3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红股 1 股(含税),派发现金 0.724 元(含税);
         每股转增比例: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0.5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724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应    股票红利应    扣税后实际可获
                               缴所得税      缴所得税      得现金红利
 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0.0362 元       0.05 元          0.6378 元
 资基金
 限售股个人股东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      0.0724 元       0.10 元          0.5516 元
 联交所投资者
         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8 日
         除权除息日: 2015 年 6 月 9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2015 年 6 月 1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6 月 9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2015 年5 月20 日召开的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2015 年5月21 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 年6月8日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53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7.2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7,313,400.00 元(占2014年实现净利润
可供分配部分的40.03%,含税),占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6.04%,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
10股。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535万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本次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98,025,000
股,总股本变更为163,375,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
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378元;限售股个人股东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0.5516元。
    2、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51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
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1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24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R 日):2015 年6月8日
    (二)除权除息日(R+1 日)2015 年6月9日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R+2 日):2015 年6月10日
    (四)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有限售条件股东中陈德康、王泉平、上海景兴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胡正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二)除上述4位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
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实施的派送红股和资本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
定,将所分派、转增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后
                             前       送股           转增        合计
    1、其他境内法
有限                   9,813,929 9,813,929 4,906,964 14,720,893 24,534,822
    人持有股份
售条
    2、境内自然人
件的                  39,200,000 39,200,000 19,600,000 58,800,000 98,000,000
    持有股份
流通
    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49,013,929 49,013,929 24,506,964 73,520,893 122,534,822
    流通股份合计
无限
售条    A股             16,336,071 16,336,071     8,168,036 24,504,107      40,840,178
件的
流通    无限售条件的
                     16,336,071 16,336,071        8,168,036 24,504,107      40,840,178
股份    流通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65,350,000 65,350,000 32,675,000 98,025,000 163,375,000
           七、实施本次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4 年度每股收益
       为 0.8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5021168
          九、备查文件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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