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协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
的承诺函
新疆协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协和”
或“本企业”)拟认购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
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承诺:
1、新疆协和普通合伙人崔海燕、隋骁及有限合伙人马圣法、北
京团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合伙人
之间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承担相
应责任、享受收益。
2、新疆协和用于认购宝胜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均为
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宝胜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新疆协和的合伙人对新疆协
和的出资均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宝胜股份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新疆协和
的合伙人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合格投资者资格,为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3、新疆协和及其合伙人与宝胜股份、宝胜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宝胜股份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新疆协和的合伙人将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宝胜股份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份后,宝胜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足额将用于认购宝胜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全部认购
资金缴付至新疆协和账户内,否则新疆协和将按照与宝胜股份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普通合伙人崔海燕、
隋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5、新疆协和的合伙人在宝胜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各自拥有的新疆协和
合伙份额。
特此承诺!
本承诺构成对新疆协和合伙协议的补充约定,对全体合伙人均具
有法律约束力,如合伙协议与本承诺函的内容不一致,以本承诺函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