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 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 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出售参股公司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25%股权的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 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章) 任光明 林钢 靳东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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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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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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