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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3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5-3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持股 5%以上股东
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阳控股”)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由股东提议,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股票(股票简称:恒立实业,股票代码:000622)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开市起
开始停牌公司原承诺争取最晚将在 2015 年 6 月 4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信息,现公司申请证券继续停牌,并承诺在累计不超过 3 个月内披露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即最晚将在 2015 年 8 月 3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
息。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1、傲盛霞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傲盛霞筹划公司拟向无关联第三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
资产 100%股权。
       2、华阳控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华阳控股筹划公司拟向无关联第三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
的资产 100%股权。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1、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收到华阳控股的告知函,函中表示华阳控股已
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各项工作
正常进行中,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收到傲盛霞的告知函,函中表示傲盛霞已与标
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核心交易条款进行了商谈,并初步确定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中介机构。
       3、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收到华阳控股的告知函,函中表示华阳控股已
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各项工作
正常进行中,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4、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收到傲盛霞的告知函,函中表示相关事项正在
有序进行中。
       5、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收到华阳控股的告知函,函中表示华阳控股已
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各项工作
正常进行中,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华阳控股会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告知公司。
       6、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收到傲盛霞的告知函,函中表示傲盛霞聘请的
证券公司、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已进场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业务模式、行业
情况、关联交易、财务会计等事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
       1、傲盛霞申请延期复牌原因: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仍需要进一步商
讨和论证,公司难以按原计划最晚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并申请股票复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平披露信息,避免对公司股价造
成重大影响,公司特申请股票延期复牌,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6 月 4 日起继续停
牌。
       2、华阳控股申请延期复牌原因:需要对标的资产进行初步审计、评估,并
在此基础上由交易各方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和具体的交易方案并签署框架性协
议文件,也需要上市公司做好收购资金安排。
       四、承诺:
       如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公司
将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股票复牌,公司及上述两位股东同时承诺自公告
之日起至少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要求相关方加紧推进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审
计、评估等工作,尽早确定重组方案。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
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工作日
内披露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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